危废企业注意了!新固废法定的这八条红线要知晓!

2021-01-26 19:27:17 15


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其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可知,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废监管的重中之重。

对于新固废法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企业共性的责任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不再赘述。本文将重点介绍新固废法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涉及以下8个方面。




01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2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3



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04



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



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06



红线六: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7



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8



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要交罚款了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实际案例:非法倾倒203.52吨危废,5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和赔偿金108万余元

作为深圳市五大河流之一,茅洲河的生态安全关系到深圳市民的生活福祉。但李永明等人租赁茅洲河支流旁的空地从事违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活动,致使当地植被破坏以及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态领域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永明等5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李永明等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108万余元。

不明废物倾倒在空地,多部门台风天连夜处置

2018年9月15日,原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现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山竹”台风安全隐患摸排时发现,在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思亲堂的空地上,犯罪嫌疑人肖功哲正在用铲车往犯罪嫌疑人李平驾驶的泥头车上铲泥,同时现场堆放有两堆污泥,每堆宽高均为10余米,并伴随着阵阵恶臭,现场初步判断为工业危险废物。

宝安区松岗环保所、派出所联合现场调查溪头污泥非法收集点案。

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天气预报显示,第二天(2018年9月16日),35年来最强台风“山竹”即将过境深圳,而思亲堂位于茅洲河支流附近,如果未能赶在台风过境前将这些多达200吨的污泥转移,则可能会使茅洲河遭受严重污染,周边土壤植被也难以幸免于难。

当天晚上,当市民们在屋里准备躲避 “山竹”台风过境时 ,松岗街道书记以及数十名环保执法人员、第三方环保处置公司人员已在思亲堂集结完毕。书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指挥,在场人员连夜将污泥转移至附近厂区车间内。

据原宝安区环水局松岗环保所所长伍志刚介绍,在后半夜风雨已经逐渐加大,但现场处置人员都不敢停下来休息,继续马不停蹄地工作,才在第二天上午将全部污泥转移完毕。

台风来临前夕,宝安区紧急组织相关方清理现场。

妥善转移现场非法堆放的污泥之后,现场人员立马赶去派出所对违法人员做调查笔录,“当时风大到把雨伞吹跑了,衣服裤子全都装满了雨水,但想到污泥已经运转至安全地带,心里也踏实了下来。”伍志刚向记者回忆道。

另一方面,松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也即刻赶往案发地,现场固定证据并控制住肖功哲和李平两人,宝安管理局当场将案件移交松岗派出所。

在环保执法人员冒着风雨转移泥土时,派出所民警也迅速行动,连夜调查视频监控、审讯已控制住的嫌疑人,最终确定案件主犯李永平及其在韶关的家庭住址。

据当时参与抓捕的民警廖晗宇介绍,由于李永平行踪不定,生性狡猾,派出所民警冒着风雨在李永平家门口连续蹲守了一周才将其抓获。“回到深圳时,蹲点的民警们都累得倒头就睡。”另一位参与的民警表示。

涉及203.52吨危险废物,违法人员得到严惩

宝安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案件,时任区长亲自督查督办,并建立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三方的紧急联络、联动机制,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犯罪嫌疑人李永明等5名成员全部被捕归案。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交代,2018年8月,李永明承租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思亲堂一块空地,并安排何辉雄、肖功哲等人驾驶农用车将电镀污泥运至该地,同时安排李平驾驶泥头车将空地上的污泥运出市外倾倒。

2018年9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监测站作出检测报告。经检测,思亲堂污泥浸出液中,铜、锌、铬、镍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的浓度限值,是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2018年9月20日,宝安管理局委托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损坏评估,分析得出,该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总量为203.52吨。同时污泥堆放造成了评估范围内的应急处置费用,其中,污泥应急处置费用90万余元,评估费用1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可作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永明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倾倒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宝安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向编者介绍,相较于以往的环境违法案件,此案在“处罚合理性”上有了更深层次的体现。他认为,该案件是在行政部门前期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在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基础上作出的判处决定,既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遏制,也可对营商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优化作用。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的杜舒寒律师也认为,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通过审判并公开此类案件,能够提高民众、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相关案件多次发生,严厉打击顶风作案

据悉,单是在2019年,广东省就已发生多起倾倒危险废物案件。杜舒寒介绍,尽管目前国家和各地区都在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但环境违法案件依然时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

“此前,此类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首要原因是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杜舒寒表示。按照原《固废法》规定,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环境主管部门可对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罚款。但该法条的弊端在于,从事此类活动的企业往往并未形成固定规模,其凭借处置危险废物所获的违法所得也较少,即便环保部门对其处以最高的三倍罚款,该金额也远低于其委托有资质企业处置危险废物的支出。

另外,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取证,违法企业容易逃脱法律制裁也是该类案件频发重要原因。杜舒寒介绍,许多中小企业财务规范化程度不够,违法所得根本不留痕迹,导致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取证;同时目前国家对违法所得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计算方式,即便固定了相关证据,也无法判断如何计算该企业的违法所得,从而导致部分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相应处罚。

宝安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类案件取证过于困难,导致相关案件立案审判推进缓慢。

据介绍,各类违法倾倒案件作案地点隐蔽,多发于视频监控盲区。另一方面,公安、检察院在取证的过程中可能缺乏相应的环境专业知识,导致存在取证不准的情况。

据了解,目前公安、检察院、法院抓捕审判的依据仅有环境检测报告,“而整个广东省具有危险废物鉴定资质的机构仅有三家,取证速度太慢。”上述负责人表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杜舒寒建议,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使对此类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好操作、更易实施、打击落点更稳准狠。杜舒寒认为,2021年版的《固废法》就起了很好的作用,该法对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修改为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同时新增了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从两方面倒逼企业守法,对减少相关案件具有一定推动作用。(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评:

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的力度,把对流转、转移链的监督措施制定得更细一些,扩大对相关企业的台账反射弧,并对每一个案件进行严格执法,让那些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个人和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产业政策的调整及普法宣传,让市场进行“良币驱逐劣币”,使产能落后且无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各企业生产经营者也应自觉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共同促进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任何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希望相关企业积极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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